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什么意思啊?
喵大仙
于2019-04-21 14:49 發布 ??8581次瀏覽
- 送心意
趙英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財稅實操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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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票據背書人也就是持有人將匯票轉讓給他人,在票據背面填寫被背書人處沒有寫接受票據人的名稱,被背書人自己填寫上去與票據轉讓人填寫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2019-04-21 14:52:25

你好,是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06-17 13:27:05

您好,您的問題是什么呢?
2018-05-12 16:48:30

B,C(1)選項A: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補記,但補記之前由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B: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3)選項C: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4)選項D: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行為有效。
2024-04-15 11:14:10

B,C(1)選項A: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補記,但補記之前由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B: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3)選項C: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4)選項D: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行為有效。
2024-05-12 22: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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