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號公告中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中抵扣。那么單位員工出差的鐵路車票是不是就可以抵扣進項稅了?可以的話,需不需要認證,怎么認證?
Anne
于2019-04-02 17:58 發布 ??586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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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4-02 18:16
你好 注 意:
1.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計算進項稅額;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4. 對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5. 旅客運輸服務是指客運服務,包括通過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為旅客個人提供的客運服務。
政 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Anne 追問
2019-04-02 18:21
meizi老師 解答
2019-04-02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