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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師
職稱: 中級職稱
2019-03-15 21:26
您好,要預扣專項扣除的,是他們自己做匯算清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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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19年個稅月份預交沒有填寫專項附加,現在個稅匯算清繳可以增加上 能算做2019年的專項附加扣除,在個稅app填寫時是要選擇自己填寫數據
2020-05-20 06:44:36

1、年度匯算退稅不應由納稅人申請,而應由稅務機關主動通知,除非納稅人明確放棄退稅,否則稅務機關應主動辦理退稅。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年度匯算納稅人確認綜合所得收入額、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等數據后,稅務征管系統自動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當年已預繳稅額已存于稅務征管系統中,稅務征管系統可立即知曉納稅人是否多繳稅款,故個稅匯算清繳如多繳稅款,即便納稅人不申請,稅務機關也可以“主動發現”。故應將納稅人是否申請退稅更改為納稅人是否放棄退稅。
修改建議所有“申請退稅”修改“不聲明放棄退稅”,“不申請退稅”修改“聲明放棄退稅”。
2、原文:“(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從文義來說,此處的“包括……等情形”列舉情形較多,容易理解為完全列舉,即“等”并非省略而是列舉完畢的意思,然實務中“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的顯然不僅僅是原文列舉的情形,如代扣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申報時把納稅人的收入錯誤申報且大于實際收入等。
此條建議修改為“包括但不限于……等情形”
3、原文:“(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此處有個歧義,即“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是否應以“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為前提,如沒有這一前提,則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沖突(注:這不屬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如有這一前提,則原文表述容易引起歧義,何必單獨將“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羅列出來?
此條建議修改為“(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
4、原文:“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此表述與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出入,即缺少了“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此種情形,也可能符合“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
故應增加“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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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6:39:04

您好,要預扣專項扣除的,是他們自己做匯算清繳的
2019-03-15 21:26:44

您好
請問是專項附加扣除嗎
2021-11-11 18:30:41

您好
在預繳的時候也可以填寫 自行選擇
2020-06-19 09: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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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草 追問
2019-03-15 21:51
文老師 解答
2019-03-15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