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注銷企業,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怎么填寫?
梁^ω^艷
于2019-02-26 21:46 發布 ??1280次瀏覽

- 送心意
季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稅務師,建造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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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按財務記載填寫,計稅按稅法規定的原值扣除按稅法計算的折舊金額,可變現按現價,由評估公司出具報告。
2019-02-26 22:16:16

貨幣資金是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貨幣資金。計稅基礎是計算繳稅的金額,可變現價值是在注銷時點資產的變現價值。
2018-12-24 09:09:48

計稅基礎一般是賬面價值
可變現就是處置時候收到價款
2019-05-17 17:59:56

同學你好
賬面價值就是資產負債表的賬面價值
一般來說,計稅基礎就是賬面價值
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 資產 就是你賣出的金額(或者頂債的金額)
2020-07-04 16:24:38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資產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4.“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資產處置損益(4)”列=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稅基礎(2)”列
2.第32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1+…+31行總計。
3.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1+…+31行總計。
4.第32 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第1+…+31行總計。
5.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32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第32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資產處置損益(4)”列第1+…+31行總計。
6.第32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主表第1行。
2019-07-23 14: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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