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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是應該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還是應當構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多債券利息應不應該確認為應收項目構不構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對這問題有疑問
2018的新規規定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到債券利息的,不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而應構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18年修改 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飯債券利息的,不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而應當構成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
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教材上寫著不應單獨確認應收項目,而應當構成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最新的政策要不要單設應收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