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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果果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2-03 16:22

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可以參照財稅[2012]27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參照(財稅〔2017〕34號)、《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比心 追問

2019-02-03 16:23

網校可以查到嗎?

果果老師 解答

2019-02-03 16:32

直接在百度上就可以搜到相關優惠政策

比心 追問

2019-02-03 17:43

好的

果果老師 解答

2019-02-03 18:34

如果我解答了您的疑問,請給老師一個五星評價,謝謝!

比心 追問

2019-02-03 21:01

比心 追問

2019-02-03 21:02

這個時間已經過了

果果老師 解答

2019-02-03 21:11

要看你公司從哪一年開始獲利的,從獲利那年開始連續5年享受優惠政策

比心 追問

2019-02-03 21:13

我們今年才剛拿拿到著作權,公司注冊不到兩年

果果老師 解答

2019-02-03 21:52

對于2018-2019年才申請的軟件企業,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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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可以參照財稅[2012]27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參照(財稅〔2017〕34號)、《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2019-02-03 16:22:03
你好,如果有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呢
2020-07-07 11:28:32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四、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九十條)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五)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六)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財稅[2015]116號) (七)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稅[2010]111號) (八)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技術培訓收入, 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 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五、加速折舊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條例第五十九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條例第九十八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條例第六十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以為3年 (含)。 (財稅[2012]27號)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年限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財稅[2012]27號) 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第(一)至(三)項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以上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4]75號) 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以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5】106號) 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第二十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稅〔2015〕63號) 七、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稅〔2017〕79號) 八、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上述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上述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上述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財稅〔2017〕77號) 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六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三)上述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二)條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二)條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 (財稅[2016]101號) 十、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財稅[2016]101號) 十一、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六)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執行。 (財稅[2014]116號) 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上述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上述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財稅〔2015〕41號) 十二、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四)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五)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六)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財稅〔2015〕116號) 十三、其他有關優惠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法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上述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條例第八十三條) (二)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條例第八十二條) (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 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稅【2013】5號)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要求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2019-05-09 16:27:08
費用話的研發費按照175%加計扣除,資本化的,按照攤銷額75%加計扣除
2018-11-27 15:38:09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20-04-22 08: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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