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00元以下的報銷可以用收據,是指一個業務500元,還是一個月之內500元,那一個業務分幾張收據寫,分次報銷?這500元是怎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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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1-27 23:16 發布 ??3928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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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01-27 23:19
2018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解決了這一問題。
根據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上述文件要點:
起征點:根據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一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 這時需要企業購買時對銷售方是屬于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可以稅局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扣除憑證。
實際發生業務時,就可以制作一份小額零星業務收款憑證,同時附入庫收料單、檢斤單、運輸單、留存經營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企業以轉賬形式支付到該個人的銀行卡,即可完成符合文件規定合理合法扣除憑證入賬。
3. 如果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是屬于應當開具發票,那么應當以發票做為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