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度1月份己計提2017年度員工獎金40萬了,2月份已發放,2018年12月份在計提2018年度的員工獎金,2019年1月份準備發放,這樣可以嗎?
答: 可以的,這樣操作沒有問題的。
2017年12月計提2017年度的年終獎,然后2018年1月份申報,發放,那我2018年12月可不可以計提2018年度的年終獎?那我2019年1月申報,發放?
答: 你好,可以今年12月份計提,明年1月份申報發放的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2018年1月工資和2017年度獎金,在2018年2月發的,獎金已經按除以12方法扣稅,現2018年12月工資和2018年度獎金在2019年1月發,該如何扣稅
答: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可以參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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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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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4:46
張艷老師 解答
2019-01-0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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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4:53
張艷老師 解答
2019-01-0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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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8:46
張艷老師 解答
2019-01-1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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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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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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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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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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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3:00
張艷老師 解答
2019-01-10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