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下,虛開發票和偷稅漏稅概念一樣嗎?那個處罰會嚴厲些?比如虛開100萬的普通發票,服務類的票,這個也涉及到偷稅漏稅還是?’
虛竹
于2018-12-27 12:10 發布 ??3563次瀏覽
- 送心意
紫藤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8-12-27 12:26
你好,下列行為就是法律規定的虛開發票: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漏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的納稅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現在很少有漏稅一說,稅務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都是按偷稅處理。
對偷稅的處罰:依據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30%以上且超過10萬元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偷稅罪處罰。
現在稅務稽查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應補稅款的1-5倍罰款。涉及稅額巨大的在補稅后移送公安經偵部門處理。





虛竹 追問
2018-12-27 17:25
虛竹 追問
2018-12-27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