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的政策,一年只能用一次?按當月發放的個稅扣除標準么?如果18年12月計提的全年獎金,19年1月發放的話是不是要按照19年的個稅政策?
幾米
于2018-12-10 16:26 發布 ??3220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8-12-10 16:45
有全年獎金一次性申報的
相關問題討論

有全年獎金一次性申報的
2018-12-10 16:45:21

你好,10月份實際發放的工資,在11月初申報的,按照5000標準
2018-10-24 10:00:35

根據最新年終獎的計算財稅〔2018〕164號
2019-01-12 10:32:32

你好,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10月份申報個稅是按照新規免征額5000
2018-10-09 09:49:39

1月申報的時候,個稅是12月申報所屬期是11月,11月發出的工資,這個是不是按5000扣除需要看你稅局規定,這個是福建稅務局回復您好,根據目前有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相關文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發放當月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若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的,可以適用新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文件依據: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定:“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2018-12-13 12:14:32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精選問題
獲取全部相關問題信息
幾米 追問
2018-12-10 17:22
樸老師 解答
2018-12-10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