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11-29 12:14
1.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第三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四十條第三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 26號)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四十)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4.國稅總局2017年6月發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第一條 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對于自主擇業的軍隊專業干部從事個體戶經營,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其,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之第14款 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之第15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