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11-19 11:35
善意的接受發票也是有風險的
一、“善意”與“非善意”的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增值稅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并對”善意“及”非善意“作了政策界定。”善意“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為”非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如果接受的專用發票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判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罰,即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且國稅發[1997]134號文件規定:“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該規定遵循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即對應當按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的,不再按發票管理規定處罰,但對未形成逃稅、騙稅后果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罰:對不知道即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虛開的專用發票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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