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軟件銷售價格需要與硬件部分相匹配嗎?已經開發完成的軟件成本應該怎么計算?嵌入式軟件加硬件銷售額為1萬元,硬件銷售額為3000,軟件銷售額為7000,這種銷售價格可以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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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11-09 16:10 發布 ??251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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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開紅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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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議咨詢當地的行業價格,每個地區的價格都不一樣,一般產品定價都是需要市場調研,加上成本核算,不同行業的成本利潤不一樣!
2018-11-10 08:42:47

可以的,這樣可以的
2020-04-21 14:49:5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2B成本利潤率)]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
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3%-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根據財稅[2008]92號規定,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硬件收入分別核算:
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
(二)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2B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由于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因此,原財稅[2006]174號規定的“按照軟件成本占軟、硬件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即征即退軟件收入,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024-04-02 09:42:41

你好!它包括硬件和軟件兩部分。硬件包括處理器/微處理器、存儲器及外設器件和I/O端口、圖形控制器等 。軟件部分包括操作系統軟件(OS)(要求實時和多任務操作)和應用程序編程。以此區分硬件成本、軟件成本
2020-03-05 11:45:51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2021-06-22 19: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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