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bamboo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8-11-08 16:07
非金融企業可以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借款 并收取利息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對于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還有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標準比例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已經明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有關稅法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風雨雷霆 追問
2018-11-08 16:23
bamboo老師 解答
2018-11-0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