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是多少?
暖心
于2018-10-19 14:44 發布 ??557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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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艷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省會計領軍人才,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師
2018-10-19 14:45
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實務中也容易引起稅企之間的爭議。這里進行簡單介紹。
一、利率的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來自上述規定的金融企業的借款,對于利率是沒有限制的,但是如果來自于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則利率需要符合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規定,超過的部分,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關聯企業借款的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的規定進一步給予明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在掌握超過關聯債資比例利息支出的時候,主要關注如下:
1、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2、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于本企業的,支付給境內關聯方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于本企業,但企業能夠提供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準予扣除。
【提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3、如果利息分配給境外關聯方,則不允許扣除。
4、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
(1)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超過關聯債資比,且不符合其他可扣除規定的部分;
(3)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利息支出。
(4)股東出資未到位,導致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提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