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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8-10 11:23
一是定性判斷。所謂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其中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二是范圍限制,即企業只有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相關問題討論

您好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發布《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019-12-18 15:29:48

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加計扣除處理
總局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中對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直接限定為“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
如果不是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其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產品所耗用的料、工、費是全部不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
如果是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但是研發費用中對應的人工、制造費用是可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
研發支出與研發形成產品的出售時間不同步,40號公告規定,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現在問題是當一件研發產品生產出來時,會計處理是“借:存貨,貸:研發支出”,這里的“研發支出”是包含為生產該研發產品所發生的研發過程中歸集于該研發產品的“料、工、費”。當該研發產品出售時,如果沒有建立該研發產品結轉存貨時 “料、工、費”的備查賬,那是根本沒辦法將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剔除出來不得加計扣除。
所以批量生產的研發產品是不屬于研發活動,也無法按單機、單品核算不得加計扣除的材料費用。
2023-11-14 15:06:33

你好,嗯嗯,沒有立項是不餓可以的呢
2019-12-30 15:18:08

你好,不可以加計扣除
2019-07-25 14:11:31

您好,您生產的是鍋爐?
2022-01-03 1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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