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辦個體戶有什么優惠政策嗎?
探月
于2018-07-25 20:13 發布 ??11377次瀏覽
- 送心意
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7-25 20:16
你好
一、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改為營改增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為營改增的增值稅,以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統稱流轉稅及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流轉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流轉稅及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