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師,張三,李四,劉五 三個自然人在廣東成立了一家合伙企業叫廣東A企業, 同時,廣東A合伙企業和廣東B合伙企業分別出資成立了北京C有限公司,C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人是張三和李四,請問A B C是屬于關聯方嗎 還是說只有A C是關聯方? 張三李四成立了合伙企業,再以合伙企業名字在另一個地方投資成立公司,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嗎?為什么張三 李四 在廣東成立了A合伙企業,不再以張三 李四 自然人身份在北京成立C公司?而是以A企業投資給C公司?
小溪
于2018-06-24 17:50 發布 ??1566次瀏覽
- 送心意
崔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18-06-25 21:24
這個問題很大,也很多,具體一條一條來說:
1.關聯方的認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即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因此,站在C企業的角度,ABC屬于關聯方。但是如果站在A的角度,合伙企業B如果僅僅是C企業的合營者,則其不是關聯方,AB為關聯方。
2.為什么么以合伙企業形式進行投資:
一是為了公司控制權。一家初創企業在設計員工期權的時候,先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創始人擔任普通合伙人,然后其他核心人員擔任有限合伙人,再讓這家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創業公司的主體,成為公司的股東,這樣就可以提前預留好員工的股份,當員工到期行權的時候,可以通過轉股或增資獲得有限合伙企業的股份,也就是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份了。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盡管創始人的股份被稀釋了,但是投票權和決策權還是在自己身上(因為是普通合伙人),期權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只能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但沒有投票權。讓更多的創始成員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能夠極大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的同時也不會喪失投票權。
二是為了稅收成本考量。有限責任公司制除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雙重繳稅。有限合伙企業只需要繳納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成本大大降低。而很多有限合伙企業有注冊在**等稅收洼地,個稅成本更低。
三還是為了解決控制權、以及管理方面的的問題。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權,凡事都要股東大會表決,可是在創投機構這類的投資公司,出資最多并不意味著企業管理能力很強,很多投資者僅僅是希望獲得投資收益,至于公司如何管理更需要有專業性很強的人士來操作,有限合伙制就是GP(普通合伙人)+LP(有限合伙人),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分離,自主性很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