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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異議權: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其他執行事務合伙人提出異。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的主體應為該執行事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即非執行該具體事務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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