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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具體原因如下:
-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受托人只是基于信托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者,所以當受托人出現死亡或破產等情況時,信托財產不應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被處置,以保障信托財產按照設立目的繼續運作。
- 維護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權益:信托通常是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而設立,旨在為受益人提供利益。若將信托財產納入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可能會導致信托目的無法實現,損害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將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分離,能確保信托關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使受益人預期的信托利益得以保障。
- 保障交易安全:明確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有助于讓與受托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知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其在與受托人交易時,能清楚識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避免因受托人死亡或破產而對信托財產產生不當主張,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
-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受托人只是基于信托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者,所以當受托人出現死亡或破產等情況時,信托財產不應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被處置,以保障信托財產按照設立目的繼續運作。
- 維護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權益:信托通常是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而設立,旨在為受益人提供利益。若將信托財產納入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可能會導致信托目的無法實現,損害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將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分離,能確保信托關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使受益人預期的信托利益得以保障。
- 保障交易安全:明確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有助于讓與受托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知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其在與受托人交易時,能清楚識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和信托財產,避免因受托人死亡或破產而對信托財產產生不當主張,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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